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再簡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簡字第4號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2年8 月26日所為92年度苗簡字第226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23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9 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