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6號
- 上訴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被上訴人
- 黃則煜
黃則鑫
號
翁瑞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26 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4,4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300 元面積1,57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4,96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