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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6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上訴人
黃則煜

黃則鑫

翁瑞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26 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4,4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300 元面積1,57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4,96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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