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友才、黃則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6號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上訴 人 黃則煜 黃則鑫 號 翁瑞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26 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4,4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300 元面積1,57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4,96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