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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115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許碧惠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彥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彥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11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