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彥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彥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