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5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湖簡字第5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靜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33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靜婷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靜婷所為,係犯刑法第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爰審酌被告因情緒一時失控撕毀筆錄文書,且犯後坦承犯行,暨犯罪情節、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8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