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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52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湖簡字第52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靜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33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靜婷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靜婷所為,係犯刑法第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爰審酌被告因情緒一時失控撕毀筆錄文書,且犯後坦承犯行,暨犯罪情節、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8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52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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