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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二九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武士刀乙把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送達之日起,於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李建忠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