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麻將壹副、牌尺肆支、方向骰壹顆、骰子參顆、抽頭金新台幣參佰元、賭資新台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外,另補充: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2、扣案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參顆、方向骰壹顆,賭資新台幣壹仟壹佰元,係供犯罪所用、抽頭金新台幣300 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賭客顏佳成、鄧悟行之賭資新台幣1,500 元,非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不於本案中予以沒收,附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 項,刑法施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