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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湖簡字第77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許碧惠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龔家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龔家寶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77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