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26號
- 原告
- 黃明傳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洪崇哲
- 被告
- 王美淑
蔡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市中山區,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文山區(臺灣銀行木柵分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