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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103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1035號

原告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金田
訴訟代理人
卜至仁
被告
王憶修
被告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王憶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金額「壹萬零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萬零伍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因誤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103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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