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10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1035號
- 原告
-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田
- 訴訟代理人
- 卜至仁
- 被告
- 王憶修
- 被告
- 兼 上
- 訴訟代理人
- 王憶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金額「壹萬零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萬零伍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因誤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