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4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489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訴訟代理人
- 高宸鈞
- 被告
- 翁詩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所簽訂花旗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第24條已約定:「有關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