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四四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四四八號
- 上訴人
- 贏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衍澂
- 被上訴人
- 宥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珠輝
- 被上訴人
- 王傑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叁拾伍萬零捌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