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8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8號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尹持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原名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8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