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8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被告
- 尹持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原名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