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2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28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郭寶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依法應視為起訴,惟依聲請人即原告檢附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兩造係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