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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9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 年度湖簡字第965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尤仲瑜
被告
盛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振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而來( 106 年度北簡字第 8165 號),本院於民國 106 年 9 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捌仟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盛銘國際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規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 1 紙(下稱系爭支票),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 139 萬 8,000元。詎伊於附表一提示日欄所示之日期提示未獲付款,被告應負清償之責等情,爰依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系爭支票票款及如附表二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系爭支票債務乙節,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3 項、第 1 項規定,視同自認。且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4 紙可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8165 號卷第 3 至 6 頁),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因此,原告依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39 萬8,000 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萬4,86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 2 項、第 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 78 條、第 87 條第 1 項、第 389 條第 1 項第 3 款,判決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發  票  人   │ 票   號  │發 票 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    │              │          │          │          │                │
├──┼───────┼─────┼─────┼─────┼────────┤
│1   │盛銘國際有限公│CD0000000 │105 年 8  │105 年 8  │42萬元          │
│    │司            │          │月 22 日  │月 22 日  │                │
├──┼───────┼─────┼─────┼─────┼────────┤
│2   │盛銘國際有限公│CD0000000 │105 年 10 │105 年 10 │42萬元          │
│    │司            │          │月 22 日  │月 24 日  │                │
├──┼───────┼─────┼─────┼─────┼────────┤
│3   │盛銘國際有限公│CD0000000 │105 年 10 │105 年 10 │29萬8,000元     │
│    │司            │          │月30日    │月 31 日  │                │
├──┼───────┼─────┼─────┼─────┼────────┤
│4   │盛銘國際有限公│CD0000000 │105 年 11 │105 年 11 │26萬元          │
│    │司            │          │月 20 日  │月21日    │                │
└──┴───────┴─────┴─────┴─────┴────────┘
附表二:
  ┌──┬───────┬────────┐
  │編號│本        金  │利        息    │
  ├──┼───────┼────────┤
  │1   │肆拾貳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    │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按週年│
  │    │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2   │肆拾貳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    │              │十月二十四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按週年│
  │    │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3   │貳拾玖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    │              │十月三十一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按週年│
  │    │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4   │貳拾陸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    │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    │              │至清償日止,按週│
  │    │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    │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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