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聲字第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聲字第39號
- 聲請人
- 孫鷹
- 相對人
- 喜上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喜多屋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 王仁傑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若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本院107年度湖簡字第810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云云。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甫准許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未逾20日,聲請人於同年6月4日即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7年度湖簡字第810號)。相對人於同年月8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該法院於同年7月7日囑託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助字第3927號進行執行程序,有上開本票裁定、確認訴訟、強制執行卷宗可稽。可見聲請人於收受本票裁定後,於20日內,提起確認訴訟,相對人並已開啟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應逕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後,由執行法院依法停止執行,無庸再向本院聲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