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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60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607號

上訴人
楊豐睿即楊丕凱

上列上訴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9,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60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