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聲字第18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郭博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敏帆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5 年度湖簡更㈠字第43號),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本院駁回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聲字第1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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