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聲字第6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聲字第64號

抗告人
王傑萍

上列抗告人與贏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裁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 1 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 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11日所為裁定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