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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92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施月燿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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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江東霖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吳佳育律師

李嘉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被告上訴部分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92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