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9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微創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和
- 訴訟代理人
- 簡正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東霖
- 訴訟代理人
- 翁健祥律師
吳佳育律師
李嘉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被告上訴部分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