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978號

給付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周世蓉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告
許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萬1,716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5,850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即新臺幣1萬4,265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1萬1,716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⒈原告之起訴狀,⒉被告之答辯狀、綜合辯論意旨狀(先後於民國111年9月26日、112年4月7日提出),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111年10月6日、112年4月20日)。

二、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主張被告自101年起陸續透過訴外人吳瀅瀅(原名吳嘉穎)向其借款,至102年5月10日止,共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兩造約定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按月支付;其曾訴請被告給付利息,經本院107年度湖訴字第14號(下稱14號事件)判決命被告給付102年7月10日起至107年10月1日止之利息共469萬5,000元確定在案(另認定借款本金500萬元尚未屆清償期,無理由駁回),嗣其再請求107年10月2日至109年10月1日止之利息共180萬元,亦經本院109年度湖簡字第1981號簡易判決勝訴在案(被告上訴中,尚未確定)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上述判決影本為憑。

㈡本件原告再本於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述500萬元借款,自109年10月2日起至111年6月1日止之利息150萬元。被告雖否認原告上述500萬元之借貸債權,然而:

⒈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 號裁定要旨參照)。

⒉經核,就原告對被告借款500萬元債權是否存在?該債權清償期為何?該債權之利息利率及給付期限為何?等重要爭點,經14號事件,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於理由認定「原告經由吳嘉穎(已改名吳瀅瀅)借款500萬元予被告,系爭借貸債權存在乙節,堪予認定。」、「本件應認定兩造間系爭借貸債權已從未定期限,經兩造合意後,先定清償期限為107年5月9日,嗣再經合意延長為110年7月29日。」、「堪認兩造間就利息係約定按月利率1.5%計算,並應於每月15日支付…」,業經本院核閱上述判決予以查明。本件被告抗辯訴外人吳瀅瀅於另案之證詞不可採之爭執事項,於14號事件亦已提出,經該事件審理調查後認定被告之抗辯並無理由。本院綜酌全情,認為14號確定判決,就上述爭執要點之判斷,並無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形,被告亦未能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參照上開說明,本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14號事件確定判決就上述重要爭點之判斷,被告即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本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是被告否認原告上述500萬元借貸債權,並非可採。

㈢關於上述500萬元借款本金,原告自109年10月2日起至111年6月1日止,得請求之利息金額:據上所述,兩造間就500萬元借款之利息,係約定按月利率1.5%計算,此月利率即相當於週年利率18%。按,修正前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已於110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並自公布6個月後即同年7月20日施行。故自110年7月20日起,約定利息之利率超過週年16%部分,即無從准許。是以,上開期間,原告得請求之利息金額共計應為141萬1,7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97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利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