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957號
- 原告
-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望平
- 訴訟代理人
- 謝仁傑
- 訴訟代理人
- 楊邵涵
- 被告
- 張珮儀即偲蕾爾美學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5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