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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聲字第5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蔡志宏

抗告人
即原告
孫鷹

上列抗告人與王興華、張杰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向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我院裁定駁回其聲請迴避事件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聲字第5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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