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5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春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柔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628元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4,191元,經本院於同年7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查詢清單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