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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許凱翔許凱翔
  •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狗勾手企業社即宮韻雅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393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楊安明 被 告 狗勾手企業社即宮韻雅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1393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5 月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2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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