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139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393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楊安明
- 被告
- 狗勾手企業社即宮韻雅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1393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5 月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2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