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920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沐澤
- 被告
- 鄭玉琳即玉琳創意花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24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