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987號
- 原告
- 高相偉
- 兼訴訟代理人
- 李俊
- 被告
- 黃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高相偉新臺幣1萬1,47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返還附圖所示A、B部分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高相偉新臺幣191元。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李俊新臺幣1萬7,61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返還附圖所示A、B部分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李俊新臺幣446元。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附圖即本院109年度湖簡字第1561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確定判決之附圖,應予敘明。
二、原告請求不當得利之期間及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時,就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並依同法第434條之1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事實及理由要領省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