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5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李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湖簡字第1561號
上列上訴人與李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