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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趙彥強趙彥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亦薇  住○○市○○區○○○路00號2樓 被   告 海隍貿易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柏翔  住○○市○○區○○路00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21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0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9,367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6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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