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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3年度湖簡字第1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湖簡字第1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94年11月19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4年11月22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3年度湖簡字第13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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