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三一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三一九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贊
- 訴訟代理人
- 唐可芹
- 被告
- 藍波通運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法定 張進義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緯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緯
右原告與被告藍波通運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藍波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法定代理人張進義於起訴前死亡)。
二、被告張進義於起訴前已死亡,應以其合法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