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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三一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訴訟代理人
唐可芹
被告
藍波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張進義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志緯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志緯

右原告與被告藍波通運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藍波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法定代理人張進義於起訴前死亡)。

二、被告張進義於起訴前已死亡,應以其合法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李建忠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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