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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78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7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58號
通訊處台北市內湖郵政5-120號信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24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此項裁定業於97年10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78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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