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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救字第2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相對人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工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聲請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救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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