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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許碧惠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高榮志律師 相 對 人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工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聲請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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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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