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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再簡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再簡字第1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再簡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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