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聲字第2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萬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863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湖簡字第794 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9年度司執字第10863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9年度湖簡字第794 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42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相對人以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88 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所有財產為強制執行,其請求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 元及自民國98年7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審酌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項第1 款、第7 款規定,民事簡易審判案件為10月,第二審為2 年,從寬推估本件停止執行之期間應為2 年10月。故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受到之損害,係查封之不動產無從立時依法拍賣,依請求金額330, 000元延遲受償所生之法定利息損失46,750元(計算式:330,000×5%× (2+10/12) =46,750,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審酌相關事件移審、分案等程序上延滯之時間等因素,本院認斟酌之擔保金,應從寬推估為5 萬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聲字第29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