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6號
- 原告
- 吳振麟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李輝宏(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漏列被告機關設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號」,應予更正;又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五、本院之判斷:㈡」第十二行及第十四行所載「103年3月1日生效施行」,均應更正為「102年3月1日生效施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