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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0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0號

原告
李木桂
被告
南投縣政府
代表人
陳志清(代理縣長)
訴訟代理人
盧政民

      蕭雅文

      季嘉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0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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