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0號
- 原告
- 李木桂
- 被告
- 南投縣政府
- 代表人
- 陳志清(代理縣長)
- 訴訟代理人
- 盧政民
蕭雅文
季嘉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