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
- 法定代理人
- 孔乃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鉅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師家俊間償還公費事件,上訴人不服107年5月10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是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簡易訴訟程式之上訴,除第241條之1規定外,準用第三編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