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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177號

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177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尚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二號被告陳尚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伍肆壹陸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12 號被告陳尚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3 月8 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餘淨重0.3392公克、0.2024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尚經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64號裁定(雖經被告提起抗告,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毒抗字第558 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送強制戒治後,因認無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00 年3 月8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本院99年度審毒聲字第28號、第64號刑事裁定、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2 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3392公克、0.2024公克,含包裝袋2 只),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5 月4 日草療鑑字第0990400255號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2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于淦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17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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