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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9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又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管轄法院為最後判決之審理事實法院,苟聲請人非向最後判決之審理事實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受理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三、經查,受刑人張文馨前因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簡稱臺中地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同年5 月12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185 號、100 年度易字第12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嗣經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856 號、100 年度上易字第814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即附表編號1 、2 案件);又因竊盜案件,經臺中地院於100 年6 月30日以100 年度簡字第3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0 年8 月30日確定(即附表編號3 案件);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0 年6 月22日以100 年度中簡字第1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同年9 月5 日確定(即附表編號4 案件);繼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9日以100 年度投刑簡字第1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上訴後於100 年10月18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即附表編號5 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案件之判決書、撤回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考。由上可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應為臺中地院,本院既非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本件即無管轄權,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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