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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投刑簡字第52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江宗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投刑簡字第52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家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家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家輝前於民國100 年4 月間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4 月29日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336 號為緩起訴處分,且在同年5 月12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0 年5 月12日起至102 年5 月11日止,廖家輝竟仍於前揭緩起訴處分後5 年內之100 年9 月11日晚間某不詳時點,在臺中市○○路上某KTV ,以將第二級毒品MDMA摻入飲料飲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 次。嗣因警方另案因廖家輝購買第三級毒品K 他命,於100 年9 月14日上午5 時50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南投縣竹山鎮○○路42 巷3號住處搜索,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廖家輝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0 年9 月22日尿液檢驗報告、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同法第20條第1 項及第23條第2 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項、第253 條之2 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之(第1 項)。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2 項)。係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該第2 項既規定,前項(第1 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即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得「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此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 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循此法理,倘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檢察官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5 年內再犯同條之罪者,自無從再行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1 項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處遇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37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181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前於100 年4 月間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規定,於同年4 月29日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336 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且在同年5 月29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 年(自100 年5 月12日至102 年5 月11日),然被告於緩起訴處分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無再次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而應由檢察官予以追訴,故本案程序要件並無不合。

三、論罪科刑: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廖家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甫於100 年5 月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緩起訴期間竟不思戒除吸毒惡習,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戕害其身心甚鉅,惟念其施用毒品僅戕害自身健康,未因此侵害他人,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江 宗 祐

書記官 郭 勝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投刑簡字第52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