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伯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伯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受刑人洪伯虎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投刑簡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上訴,仍由本院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又於100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投刑簡字第1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確定(如附表編號2 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均正本各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9 月23日投檢茂廉100 執緝382 字第18337 號函影本1 紙、本院100 年度投刑簡字第188 號裁定正本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3 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