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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32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江宗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投刑簡字第32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孟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206號、第4209號)及移送併辦(101 年度偵字第447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111號),本院原認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復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再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李孟芳幫助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李孟芳明知行動電話門號在現代社會中常是個人對外聯繫之重要溝通工具,具有識別通話對象之個別化特徵,一般人使用他人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常與無故取得電磁紀錄、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目的,在於掩飾實施犯行之行為人,而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實施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 年4 月2 日,經韓文生將其帶至位於臺中市○○路○段371 號1 樓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文心服務中心,以其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之SIM 卡1 張,並當場交付該張SIM卡與韓文生,以抵償其積欠韓文生之債務,嗣韓文生所屬犯罪集團之成員取得該張SIM 卡後,即共同基於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於100 年6 月25日,陳威全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犯罪集團成員商談線上遊戲「天堂」虛擬裝備交易事宜,因而聽從犯罪集團成員指示,下載名稱為:「LINH」之外掛程式,並在執行「天堂」線上遊戲程式時,一併使用該外掛程式,嗣陳威全於同日22時30分許,以帳號「nydia945」登入「天堂」線上遊戲,並執行上開外掛程式後,開啟其位於「冥后」伺服器、名稱為「汐」之人物進入遊戲,並與犯罪集團成員所操作、名稱為「連城裝備買賣」之人物,相約至無其他玩家活動之處進行交易,然因上開外掛程式之作用,導致「汐」身上名為「普通的+10 超特製的耀武雙刀(屬性:風靈)」、「普通的+9影子長靴」、「普通的+9強化屬性斗蓬(火)」等虛擬裝備(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 萬元)未經陳威全操作而自動掉落於地,犯罪集團成員所操作、名稱為「連城裝備買賣」之人物即於同日22時58分許撿拾上開虛擬裝備入己,而無故取得陳威全於「冥后」伺服器中關於上開虛擬裝備之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陳威全。嗣因陳威全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⒉於100 年6 月27日,何孟聰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犯罪集團成員商談線上遊戲「天堂」虛擬裝備交易事宜,因而聽從犯罪集團成員指示,透過即時通訊軟體Skype 接收名稱為:「LINH」之外掛程式,並在執行「天堂」線上遊戲程式時,一併使用該外掛程式,嗣何孟聰於同日21時36分許,以帳號「Z00000000000」登入「天堂」線上遊戲,並執行上開外掛程式後,開啟其位於「狂暴將軍」伺服器、名稱為「MTHo」之人物進入遊戲,並與犯罪集團成員所操作、名稱為「連城裝備買賣」之人物,相約至無其他玩家活動之處進行交易,然因上開外掛程式之作用,導致「MTHo」身上名為「+7體力永恆戒指」2 個、「普通的+8特製的耀武之弩(屬性:風靈)」、「普通的+7提卡爾庫庫爾坎之盾」、「普通的+9艾爾穆的祝福」、「+0提卡爾杰弗雷庫之眼」、「金幣000000000 個」等虛擬道具未經何孟聰操作而自動掉落於地,犯罪集團成員所操作、名稱為「連城裝備買賣」之人物即於同日21時48分許撿拾上開虛擬道具入己,而無故取得何孟聰於「狂暴將軍」伺服器中關於上開虛擬道具之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何孟聰。嗣因何孟聰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嗣李孟芳於100 年4 月2 日交付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後,又另行起意,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同年4 月4 日,經韓文生將其帶至位於臺中市○○路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家樂福量販店大墩店,以其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之SIM 卡1 張,並當場交付該張SIM 卡與韓文生,以抵償其積欠韓文生之債務,嗣韓文生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員取得該張SIM 卡後,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詐騙集團成員利用名稱為「綠洲幣商」之遊戲人物在「天堂」線上遊戲中虛偽散播販賣虛擬道具、可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聯絡之訊息,適鄭翔州於100 年6 月7 日18時46分前某時,透過「天堂」遊戲畫面得知上開訊息,即撥打上開門號與詐騙集團成員商談虛擬裝備買賣事宜,經詐騙集團成員告以至便利商店以代碼繳費方式匯款2,000 元至代碼「001780F3591A4414」號帳戶,即可購買虛擬裝備等語,鄭翔州誤信為真致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46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267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匯款2,000 元至上開代碼帳戶。嗣因鄭翔州匯款後,詐騙集團成員百般推託不願交付虛擬裝備,鄭翔州揚言報警後,詐騙集團成員即斷絕聯絡,鄭翔州始知受騙。

⒉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通過「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認證,而得註冊「天堂」線上遊戲「00000000」帳戶,並在該帳戶中創造名稱為「綠洲裝備商」之人物,並利用該人物在在「天堂」線上遊戲中虛偽散播販賣裝備、可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聯絡之訊息,適陳坪堃於100 年8 月31日17時5 分許得知該訊息,撥打上開門號與詐騙集團成員商談虛擬裝備買賣事宜,經詐騙集團成員告以至便利商店匯款即可購買虛擬裝備等語,陳坪堃誤信為真致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23分許,聽從指示至高雄市○○路上某間「萊爾富」便利商店接續以儲值U幣方式匯款5,000 元、10,000元至「085 遊戲服務網」帳號為「dufgo8484 」之帳戶。嗣因陳坪堃匯款後,再度撥打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無人接聽,始知受騙。

㈢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二、證據:

㈠被告李孟芳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陳威全、何孟聰、鄭翔州、陳坪堃於警詢之證述、鄭翔州於偵訊之證述(參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以下簡稱和美警卷〉第7 頁;本院卷第103 頁至第104 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206號卷〈以下簡稱偵4206卷〉第10頁至第14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802 號卷〈以下簡稱偵11802 卷〉第4 頁至第7 頁、第63頁至第6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以下簡稱林園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

㈢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遊戲橘子)100 年8 月26日帳號證明書、「天堂」線上遊戲帳號:nydia945於100 年6 月25日22時許之遊戲歷程及道具流向經過各1份(見和美警卷第9 頁至第10頁、第24頁);遊戲橘子100年6 月30日帳號證明書、「天堂」線上遊戲帳號:Z00000000000於100 年6 月27日21時許之遊戲歷程及道具流向經過1份(見偵4206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38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0 年6 月25日、同年月27日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份(見和美警卷第25頁至第30頁、偵4206卷第18頁至第24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處第一客服中心第一作業中心100 年12月19日信客一㈠警密(100 )字第543 號函及函附文心服務中心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租用/ 異動)申請書(見偵4206卷第62頁至第66頁);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7日中總一00字第617-1 號函影本、鄭翔州繳費2,000 元之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各1 紙(見偵11802 卷第21頁至第22頁);陳坪堃先後儲值5,000 元、10,000元之專用繳款證明影本2 紙、享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9 月26日享亮字第100092601 號函影本及函附用戶基本信息影本、「天堂」線上遊戲帳號:00000000之會員資料影本各1 份(見林園警卷第13頁、第15頁、第29頁至第31頁);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23日家樂福電信字第100060154號函影本及函附用戶基本資料影本、家樂福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各1 份(見偵11802 卷第23頁至第24頁;林園警卷第24頁至第25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有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以傳送外掛程式與被害人陳威全、何孟聰使用之方式,使其等「天堂」線上遊戲人物之虛擬裝備自動掉落於地,而由犯罪集團成員操控之遊戲角色則趁隙撿拾上開虛擬裝備,而無故取得陳威全、何孟聰在「天堂」遊戲伺服器關於上開虛擬裝備之電磁紀錄,故核犯罪集團成員上揭犯罪事實㈠⒈、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㈡又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被害人鄭翔州、陳坪堃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及以U 幣儲值方式至上開帳戶,其中U 幣亦可等值兌換新臺幣現金一情,有085 遊戲服務網客服中心說明1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5 頁),故核犯罪集團成員就上揭犯罪事實㈡⒈、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李孟芳將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 號及0000-000000 號之SIM 卡2 張交付與韓文生,以資抵償積欠韓文生之債務,使韓文生所屬犯罪集團得藉上揭門號實施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犯罪及詐欺取財犯罪,本案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犯罪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案幫助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惟仍有幫助他人實施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且被告提供上開門號之行為,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同法第359 條幫助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及同法第30條第1 項、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各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該犯罪集團成員無故取得被害人陳威全、何孟聰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又另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該犯罪集團成員詐取被害人鄭翔州、陳坪堃之財物,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具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皆以一罪論。

㈤聲請人雖未就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載㈠⒈、㈡⒉部分,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中敘明,惟該部分犯行與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間,均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簡易判決處刑聲請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又被告上開二幫助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以上2 罪,均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皆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㈧本院審酌被告:⑴提供上開SIM 卡供他人作為犯罪工具,助長財產犯罪之風氣;⑵且因提供SIM 卡,使警方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⑶被害人人數為4 人、損失電磁紀錄之市價及遭詐騙之金額,;⑷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59 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江宗祐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
罰金。
刑法第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32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