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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4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吳金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投刑簡字第44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宗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4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宗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草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陸玖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蔡宗哲前於民國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8年9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蔡宗哲明知海洛因、四氫大麻酚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6 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后里區其兄住處,自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處收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草1 包(送驗淨重0.5365公克,驗餘淨重0.4699公克,含包裝袋1 只),而未經許可持有上開毒品。嗣為警於101 年8 月5 日17時45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南投市○○○路○街0 號「清邁汽車旅館」203 號房內查獲蔡宗哲,並當場扣得該菸草1 包,而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蔡宗哲於偵訊中、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胡淑琴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 年10月2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

㈣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影本共3張。

㈤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草1 包(送驗淨重0.5365公克,驗餘淨重0.4699公克,含包裝袋1 只)。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海洛因、四氫大麻酚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皆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蔡宗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2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罪。

㈡又被告係以一個持有菸草1 包之行為而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四氫大麻酚,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㈢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裁判,附此敘明。

㈣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自他人收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草1 包而持有之,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草1 包(送驗淨重0.5365公克,驗餘淨重0.4699公克,含包裝袋1 只),業經鑑定屬實,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用以盛裝上開菸草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該海洛因、四氫大麻酚,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故其上均沾附海洛因、四氫大麻酚無從析離,應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海洛因、四氫大麻酚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 金 玫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44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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