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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斐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成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成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洪成旭前於民國99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 復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9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即附表編號2 、編號3),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2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陳 斐 琪

書記官 謝 育 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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