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弘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弘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弘志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1 年3 月9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違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上揭各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其於98年8 月28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3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378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378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應注意受刑人刑後尚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處之罰金10萬元,易服勞役100 日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