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8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萬雄
- 被告
- 吳毓哲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蘇靜怡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謝明智律師
- 被告
- 曹悅維
彭志杰
邱建菱
林紘毅
黃永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6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二頁主文欄第七行及犯罪事實欄倒數第二行關於「黃友銘」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永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2 頁主文欄第7 行及犯罪事實欄倒數第2 行關於被告「黃友銘」之記載,為「黃永銘」之誤,屬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